灌阳县招商引资优惠和奖励办法

一、用地优惠

(一)新办企业用地、原有企业扩大生产用地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协助企业办理征地及有关手续,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对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发展旅游业的,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给予一定地价优惠;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三)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出租、抵押。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自愿、依法的原则,允许以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办企业;允许以出租为目的,建厂房和员工宿舍。

二、收费优惠

(一)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及竣工投入生产经营一年内,项目所有收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不可少的外,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属本县权限范围内的收费,凡可收可不收的一律不收,可高可低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证照工本费由物价部门核定就低收取。

(四)投资者子女入学,享受本县居民待遇,免收借读生费或择校生费。

三、税收优惠

(一)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林产、建材、化工、日用品等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县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以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食品、信息技术以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十)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四、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一)对到我县新办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县产业发展方向,且年纳税超过1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两年由受益的县、乡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25%地方分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二)凡新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的,连续五年由受益的县、乡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25%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对年纳税超过10万元以上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如超过该企业前三年上缴税收实绩最好一年的15%,县政府按超过15%的税收本级所得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生产和技改。

(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成果向企业转化成功的项目,自投产年起,连续两年由受益县、乡财政按项目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五)新办企业、原企业扩大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100万元的,按土地出让金县财政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200万元的,按土地出让金县财政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500万元的,按土地出让金县财政净得部分的7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金县财政净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六)建立民营企业科技进步项目贷款贴息制度。企业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经县人民政府科技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其项目贷款由受益的县、乡财政在两年内给予贴息。

五、招商引资奖励

(一)对社会招商引资者,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奖励:

1、引进县外客商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独资经营企业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如引进的企业按规定是全额免税的,从免税完毕之日起),连续三年按该企业上缴税收的财政实得部分的10%给予奖励。

2、引进县外客商投资兴办各类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从合资、合作企业投产之日起,以原企业上交税收为基数,对新增部分税收连续三年按财政实得部分的10%给予奖励。

3、引进县外资金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的,可按成交数的2—5%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从产权转让金中列支。

(二)对招商引资有功的我县公务人员,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三)招商引起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灌阳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局办理招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其他优惠

(一)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外国家允许生产经营的其它产品。企业提出申请后,工商、税务等部门应予依法变更登记。企业原已实行税收目标管理的,扩大经营范围后当年税收目标管理任务不变。

(二)对到我县投资新办的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通过县科技部门可在广西信息网上发布科技、经济、旅游、投资等方面的信息。

2、协助企业参加产品评优和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开展人才招聘和技术及科技成果转让活动。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正常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范围。

3、企业经营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国(境)的,由县经济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

4、外来投资新办企业时,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工业、乡镇企业工作组统一协调解决。

具体优惠办法请查阅灌发[2004]22号文件。